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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1
点击次数:30 来源:诸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u.hflmwl.com/诸暨收账公司成功调解助力承包人追回120万元工程款。2019年,委托人与发包人开展合作,并签订《不锈钢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就一酒店项目不锈钢制品进行供应及安装,后续应发包人要求,扩大合同承揽施工范围,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后续委托人就上述承包范围进行承揽施工并最终向发包人交付,但发包人经委托人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长达四年之间之久,发包人均拒绝沟通,未有合理解释,拒付剩余工程款项。
1、双方结算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已达付款条件,质保金是否应当返还?
2、本案系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
道华建设工程律师团邹俊岳律师指出:
1、承包人承揽案涉项目实际施工并最终进行交付,发包人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且未对承包人承揽情况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当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项并支付质保金。
本案中,工程项目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目前保修期已过,发包人也未向承包人催告要求承担任何保修责任,且案涉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应认定发包人已认可了承包人的工作成果并交付案外人使用,承包人的制作、安装、工作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所欠付的工程款项及质保金。
2、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案涉项目系由承包人就一酒店项目不锈钢制品进行供应及安装,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力。
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系按照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往往具有特殊用途,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为定作人所使用,且承揽人负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本案中,承包人按照合同内所附清单要求提供不锈钢制品,案涉设备具有特定性,不具有通用性,系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发包方确认向承包人支付120万元以了结本案,且发包方确认放弃本案反诉请求,若发包方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有权就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