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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建三江法院坚持“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
以“三争”晋先为工作总抓手
依法能动履职
“小江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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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为无注册个体经营,主要从事空心砖生产、买卖,在经营过程中,张某为购买机器设备以个人名义向于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单方签字。现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10万元债务为张某与周某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其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周某一直帮助张某经营空心砖买卖,协助其发货、记账,未有其它工作及收入。二人曾共同从银行贷款用于空心砖生意,张某虽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综合周某参与张某的空心砖生意、周某没有其它收入等情况,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和一方事后追认”两种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形。一方签字情形下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子女教育等支出。法院认定一方签字的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也会通过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数额的大小、借款人的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夫妻共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审丨周禹彤
二审丨潘珺祺
三审丨赵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