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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讨债公司介绍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

更新时间更新时间:2025-01-22点击次数点击次数:11 来源:诸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u.hflmwl.com/

农民工异乡漂泊一整年就为了过年回家相聚时刻能够多攒些钱犒劳家人,但偏偏有老板买房买车高消费却欠薪不给,而且还妄图嫁祸给合伙人,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锒铛入狱。1月21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披露了“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欠薪不还严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


【简要案情】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2月15日,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经协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163万余元,加上涉案工程留存的192万元房屋质量保证金,以及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已竣工房产司法拍卖款,最终180名农民工工资全数追回。


【典型意义】


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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