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资讯
News罗某与左某系同村村民,左某向罗某借款三万元,到期后因经济困难,未按期还款。2022年5月10日,罗某向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左某偿还借款。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左某应分三期向罗某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付利息6259元。因左某未如期履行,2023年2月13日,罗某向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宁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左某答应每月工资发放后向申请人履行3500元,直至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宁县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结案。
本案终结执行后,左某并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得知此情况后,宁县人民法院借助本次涉民生及小标的案件执行契机,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并主导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下剩未履行款项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在已收到17500元案款基础上,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11301元,其余利息等款项同意放弃,不再要求执行,左某同意罗某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宁县法院扣划了左某账户存款,完成了案款发放,本案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惩治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有利于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利落到实处。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对已终本、终结案件持续保持关注,第一时间了解到案件进展后采取合理执行手段维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彰显司法温情,树立法律威信,做到了善意文明执行。
来源:宁县人民法院
编辑:张 超
编审: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