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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讨债公司讲述双辽市人民法院高效调解 重疾险纠纷案一次性解决

更新时间更新时间:2024-12-11点击次数点击次数:12 来源:诸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hu.hflmwl.com/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车险、健康险、人寿保险还是财产保险,保险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面对不可预知风险时的经济保障。然而,当风险真正来临时,如何高效、顺利地进行保险理赔,成为许多投保者关注的焦点。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保险理赔的纠纷案件,为投保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去年1月,王某为了自身的健康保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份保险旨在为投保人在患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支持,以减轻医疗和康复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同年10月,王某感到身体不适到某医院就诊,经多次检查、做病理之后医生诊断为左侧甲状腺髓样癌、左颈部侧方区淋巴结转移癌。在确诊后,王某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并顺利完成了手术。当王某出院后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遇了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支付王某应得的保险理赔款。面对这一无理拒赔,王某决定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辽市人民法院在接到王某的诉讼后,高度重视这起保险纠纷案件。法官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在投保人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理赔款。因此,法官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调解,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陈述,保险公司提出原告在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原告认为,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投保时,被告没有对其进行任何询问,原告没有义务主动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页数很多,字迹很小,原告投保时,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他们事先制定好的程序让原告签名,被告作出拒绝理赔其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通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保险公司于2024年12月29日前向原告支付调解理赔款人民币41万元,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原告无权再就本次疾病及案涉事故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这起保险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不仅为王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为他后续的治疗和生活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同时,这一案例也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内容;在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病史情况,以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类似的保险纠纷案件将得到更加妥善地处理和解决。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这起案件也敲响了警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工作,提高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良好形象。


稿件来源:审判管理办公室


图片:路畅


文字:曲娟娟  王鹤


编辑:王鹤


初审:顾旭玫


复核:刘晴


终审:吕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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