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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案例引入1王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因经商周转需要,向郭某借款,王某在2016年6月15日出具借条给郭某,借条载明:本人于2012年至2013年共收到郭某以转账方式出借的人民币400000元(大写肆拾万元整)。郭某以转账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王某。现郭某资金困难,想要王某、胡某归还上述借款,但王某与胡某不予以归还。郭某近期发现被告胡某在造房子,催讨无果后提出诉讼。胡某答辩称,借款发生时与被告王某系夫妻,目前已经离婚。对该借款并不知情,其本人是在收到诉状后才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所以该借款与其无关。法院判决:本案中,涉案借款只有被告王某一人在借条上签字,审理中被告胡某不予认可,并且,借款金额为4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郭某在审理中也表示,借款时不知道被告王某的借款用途,仅知道其与他人合伙在投资门市部门面生意,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符合第3种情形,故原告郭某要求被告胡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11.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为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行使共同财产管理权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如修缮共有房屋、维修共有车辆所发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8.未成年子女(父母系法定监护人)对他人侵权所负的债务。9.其他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标准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标准如下: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举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举证不是共同债务的方式如下:1.证明该债务是一方的婚前债务;2.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因个人赌博、吸毒、酗酒等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
3.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4.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5.证明该债务是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
法律规定《民法典》条文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诸暨讨债公司《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
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